第90章 认定正当防卫,无罪释放(1/2)
在于大明杀死刘海龙案发生的第五天,滨江市警局又发了一则警方通报。
2015年7月17日滨江市民生路于大明致刘海龙死亡案,备受社会舆论关注。
滨江警局经过缜密侦查,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,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。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2015年7月17日21时30分许,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民生路路西行至中山路口,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大明发生争执。
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大明,后被于大明反抢砍刀并捅刺、砍击数刀,刘海龙身受重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二、侦查认定事实
接到报警后,滨江市警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。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,
经现场勘查、走访调查、询问讯问、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,案件事实已经查清。
(一)涉案人员情况
刘海龙,男,33岁,滨江市人,昌隆典当行经理。
于海明,男,41岁,滨江市人,星辰酒店厨师。
案发时李某某(男)、刘某(女)、张某某(女)与刘海龙同车。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,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;
刘某、唐某某下车劝解,未参与案件。于大明同行人员袁某某,未参与案件。
(二)认定主要事实
1.案件起因。
案发当晚,刘海龙醉酒驾驶滨A9957宝马轿车(经检测,血液酒精含量87g\/100l),载刘某某、刘某、唐某某沿中山路。
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,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,双方遂发生争执。
2.案件经过。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,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,刘海龙突然下车,上前推搡、踢打于大明。
虽经劝架,刘海龙仍持续追打,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
(经鉴定,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,全长59厘米,其中刀身长43厘米、宽5厘米,系管制刀具),连续用刀击打于大明颈部、腰部、腿部。
击打中砍刀甩脱,于大明抢到砍刀,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、臀部,砍击右胸、左肩、左肘,刺砍过程持续7秒。
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,于大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,其中1刀砍中汽车
(经勘查,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)。
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,于大明返回宝马轿车,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。
民警到达现场后,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
(于大明称,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)。
3.案件后果。
刘海龙逃离后,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,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,在7秒时间内,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。
其中,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,致腹部大静脉、肠管、肠系膜破裂;
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、右胸部并右上臂、左肩部、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,死因为失血性休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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