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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国七雄之魏国篇——李悝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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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嬉禁。关于赌博的禁令。

5徒禁。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。

6金禁。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,如规定丞相受贿,其左右要伏诛,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。

具律是《法经》的总则和序例。《法经》出现后,魏国一直沿用,后由商鞅带往秦国,秦律即从《法经》脱胎而成,汉律又承袭秦律,故《法经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。

李悝制定《法经》,是为确保政策法令的贯彻和思想的统一,贯穿了早期法家的主张,“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的法制原则;具体了任意杀人是犯法的,要治罪处刑,限制了奴隶主贵族随意杀害奴隶的暴行;体现了“重刑轻罪”的精神,呈现了“重典治民”的观点。以至于商鞅、韩非子继承了他的衣钵,进一步发展成“刑以止刑”的理论。

李悝是重农主义的开山祖,他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,使魏国因而富强。李悝的尽地力之教究竟如何,已不可详,只能从《汉书》“食货志”的记载略窥梗概。他指出:“地方百里,提封九万顷,除山泽居邑叁分去一,为田六百万亩,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,不勤则损亦如之。地方百里之增减,辄为粟百八十万矣。”农夫因为始终无法摆脱贫困的生活而有怠耕的现象,造成粮食的减产,粮价因而上扬。然而“耀甚贵伤民,甚贱伤农;民伤则离散,农伤则国贫。”对于统治者来说,“甚贵与甚贱,其伤一也。”也以,“善为国者,使民毋伤而农益劝。”

重农主义在商鞅手中达到了极致,他承继了李悝的办法而加以扩大,他体认到“国之所以兴者,农战也”,“农者寡而游食者众,故其国贫,危”;而且“农少、商多”的结果是“贵人贫、商贫、农贫”,因而极力抑制末业(特别是商业),而使游食者群趋于农,以达到“搏以于农”、“壹民于农的”的目的。史载商鞅的变法令云:

“大小戳力本业,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。事末及怠而贫者,举以为收孥。”

以免役的方式来奖励耕织,并以收为官奴的方法惩罚工商和怠惰贫穷的人。行之十年,家给人足。为了达到地尽其利,乃“开阡陌封疆”以拓展耕地,任民自耕。此举使土地私有制得到法理的承认,宣布旧田制的终结,而造就了秦国的富强。

兵法说“带甲数十万,民有余粮弗得食也。”无论是经由重商或重农而求得国家富强,都必须在统治者的掌握中才能发挥效用。所以统治者在求国力整体富厚的同时,也都进行积聚。戎王闻秦缪公贤,使由余观秦,秦缪公示以宫室积聚。秦缪公号为贤主,尚且如此,中人以下,更无足数。战国时代,各国之积聚以粟为主。

苏秦说齐宣王曰:“齐粟如邱山”;说楚威王、赵肃侯、燕文侯皆曰:“粟支十年”。积聚的结果,当然加重人民的负担。由余在看了秦缪公的宫室积聚后,感慨地说:“使鬼为之,则劳神矣;使人为之,亦苦民矣。”田制与赋税改革后,地租由提供劳役(助、藉)改征实物(履亩而税、租禾),“相地而衰征”的结果,虽有使税负公平的作用,却也使税率超脱了原有的限制。鲁哀公喟欢“二,吾犹不足”,这“二”即便不是十分之二,也必定比什一要来得重。

春秋晚年齐国的情况是:“民叁其力,二人于公,而衣食其一。公聚朽蠹,而三老冻馁”。晋国也是“庶民罢敝,而宫室滋侈;道馑相望,而女富溢尤;民闻公命,如逃寇”。魏文侯更坦白地指出:“今户口不加,而租入岁倍,此由多课也。”

因此,列国争胜局面下的求富,是富了国君而农民依然贫苦,上下之间分配的不均益趋严重,求均的呼声乃应时而起。

改革军事制度,建立“武卒”制,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,奖励其中的优秀者,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,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,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。

历史评价

司马迁说:“魏用李悝尽地力,为强君。”

班固称李悝“富国强兵”。

李悝在魏国的变法,是中国变法之始,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在当时便对其他各国震动很大,从而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,为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,铺平了道路。后来着名的商鞅变法、吴起变法等,无不受到李悝变法的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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