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89章 契约精神,资金来源(1/2)
“契约精神目前已经发展的极为成熟了,商人之间都会签订合同文约,格式已经固定且规范了。
在下的建议是以后的文约全部采用官府加盖官印的红契,如此有两大好处。
一是由官府的力量来约束,减少欺诈,二是避免了偷税漏税、阴阳合同等问题的出现。
或者全部都必须由当地商帮内的公馆、公所进行公证,违约者面临行业排斥,如禁止合作的等等。
凡是没有签订红契的商业文约,一律以走私、偷税漏税行为从重处罚。
甚至说在大明日报上刊印违约、不诚信的集体,一次通报警告,二次增加税率或者减少红契签订,三次禁止制造等等手段。
违背契约精神那就是诚信有问题,可以在如今商铺评估体系中增加一项,且占据极高的分值。
只要违背契约精神,每个季度的诚信评估直接扣除,成为最低分值,让百姓们知晓这个商铺的诚信问题。
当然了,在下说的是集体中在后期有开设商铺的情况下。”
众人大喜,连连点头。
华夏数千年,商事发展至今已经极为成熟了,为了保证商业的正常交易,主要分为契约、行业自律、第三方担保。
契约分为官府加盖官印的红契,也有私下签订的白契,白契虽然没有大问题,但若是一方违背了,那只能两方之间扯皮。
最后的手段有两种,一是暴力讨债,债权人雇佣打行(职业打手)胁迫违约者,此法以江南之地最甚;
或者非法私押债务人至还债,虽然律令禁止,但依旧是屡禁不止。
另一种则是由官府直接介入,大明律令规定了,民见词讼,先由甲里,也就是说官府不会直接出面,责令乡约、里老先行调解,
调解无效才会判令赔偿或强制履行,但效率低下,通常长达数个月之久。
另一种则是刑事介入,赃满四十两,杖六十、徒一年;赃满一百二十两,绞刑,但实际执行多流放。
且这种很难界定,通常都是双方之间扯皮,官方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儿的心理在相互推诿。
但红契就不同了,那是官府在做担保,出了问题,那就是再打官方的脸,甭管这个官员是不是贪官,轻则直接打压,重则直接抄家、想办法弄死。
一是关系到当地的税收,算是政绩中重要的一环;
二是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,没有商人敢来,自己还怎么收好处?
但大多数情况下都不签订红契,原因有三点,一是避税,红契需缴契税,从交易额中三十抽一,甚至十抽一,这算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了。
二是白契无需官府介入,立约更快。
红契则需去官府领取单契或合同契,第二步将契约提交州县衙门,由户房书吏审核条款是否合法,第三步缴税、加盖官印,副本存档。
第四步官府发放契尾(完税凭证),粘贴于契约末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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